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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防火工程4、1、一般規定4、1、1、寫字樓、廠房等公裝裝飾裝修中防火工程的規定: 1、進行舊寫字樓、廠房等室內裝飾裝修施工時,不得擅自改動其原有的消防設施; 新寫字樓、廠房施工時,須經消防單位對消防設施安裝驗收完畢后,方能進行封 閉吊頂等其他工序; 2、寫字樓、廠房吊頂用材料須采用石膏板、鋁合金等防火材料及鋼龍骨防火輔助材 料; 3、吊…
發布日期:2016-03-30 13:11:15已被閱讀:943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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